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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【转】 |
发布者:admin123 发布时间:2015-01-07 10:24:30 阅读:4603次 |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公安部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公布了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的规定》。规定明确:禁止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。
近年来,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呈泛滥之势,甚至形成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。为此,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、质检总局研究起草了该规定。
规定要求,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、“伪基站”设备进行认定。质量监督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,发现涉嫌非法生产、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,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,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。
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、“伪基站”设备行为,构成犯罪的,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;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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